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宜蘭縣。
二、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一)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如附表1)辦理。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說明如下:
(一)貸款項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為年息1.04%。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6-1,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旨揭期間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六)請宜蘭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有關鄉(鎮、市)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詳細內容請參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公告http://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