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期間:106年1月9日至106年1 月13 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 時。 二、登記手續:請填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登記文件。 三、登記地點:本會會務部(宜蘭市小東路6之1,電話:03-9322214分機113) 四、應選名額:會員代表四十五名,農事小組長十八名 五、登記文件: (一)候選人登記審查表1 份(用紙請向本會索取)。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2 份(正本經核對後退還申請登記人,影本至少2份,1份供本會代遞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專用信用報告時使用,1份供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使用)。 (三)有效期內之健保卡(或護照、駕照等足資證明本人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經核對後退還申請登記人,影本供本會代遞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專用信用報告使用)。 (四)實際從事農業符合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之證明文件 1 份 (登記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戶籍謄本或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2 份(正本經核對後退還申請登記人,影本至少2份,1份供本會代遞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專用信用報告時使用,1份供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使用)。 (六)登記前14日內請領之無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無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農會法第15條之1第1款)證明書正本1 份。 (七)當事人專用信用報告1份(統一由本會代遞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請登記人於辦理登記時,親自至本會申請專用申請書/委託授權書,並親自確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無誤後,親自簽名及蓋章)。 (八)登記前14日內票據交換所或與該所連線之金融業者出具之第1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份(用於農會法第15條之1第8款查證作業)。 (九)同意書1份(用於農會法第15條之1第2款至第9款查證作業,用紙請向本會索取)。 (十)切結書1份(用紙請向本會索取)。 備註:1.如委由本會申請金融徵信中心及票信查詢,收取費用新台幣參佰元整 2.國定例假日時,農會及相關單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請登記人提早備妥文件。 3.登記文件申請需工作天作業者,請儘早辦理申請事宜。 4.有關本會代遞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專用信用報告之相關文件,倘於登記截止日前仍不齊全者以致無法統一申請者,應自行檢具登記前14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以供審查。 5.新式戶口名簿須為最新請領並含有詳細記事或戶籍謄本,農會於受理登記時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影印留存供審查使用,正本退還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