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減。」 保險給付計有生育給付(含本人、配偶生育及流產等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3種保險給付。 一、生育給付係以分娩或流產之日為其請求權起算日; 二、喪葬津貼係以被保險人死亡之日為其請求權起算日; 三、身心障礙給付,若屬器質性身心障礙,例如肢體或器官切除,眼球刨除等,以當次醫療出院之日起算,兩側腎臟無機能,以初次接受透析治療(洗腎)之日起算,視力無光覺,以醫師確診日為請求權之起算日,另屬機能性身心障礙,例如腦中風、癌症、關節病變等,達一定治療期間以上,以醫療院所診斷永久身心障礙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