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9月28日農輔字第1050022900A號函、宜蘭縣政府105年9月29日府農務字第1050159361號函、宜蘭市公所市農字第1050020574A號函辦理。 二、申辦期間:自105年9月29日至10月11日止,10日內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含假日) 三、辦理申報應攜帶之證件: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存續有效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戶口名簿、身分證、農漁會存摺和印章。 四、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不予救助。 五、詳細資料請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http://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2959 |